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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主要特點有哪些?


          《管理辦法》從構思到形成,前后經歷了前期調研、理性思考、理清思路和組織起草、征求各地各方面意見、法規性審查和反復修改完善等過程,本《管理辦法》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遵循法律法規?!豆芾磙k法》的制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和《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豆芾磙k法》框架結構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總體上相一致。嚴格落實相關規定,如: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引用了《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關于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和《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要求代表性傳承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所以我們規定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規定每5年開展一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我們參照此做法,明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認定工作每5年開展一次;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的退出情形直接引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關于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退出情形。
          (二)堅持問題導向。近年來,各級代表性傳承人申報成為一個熱點,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我們對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進行梳理總結,在吸取其他兄弟省份的經驗基礎上,認真研究,力爭通過制定規章制度予以解決。如:關于申報基本條件,要求申請人熟練掌握其傳承的省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且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工作,居住或長期工作在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流布地區;關于申報的數量,規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沒有認定代表性傳承人的,一般只申報1人,被認定的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因去世、喪失傳承能力或被取消傳承人資格的,可等額申報;關于不得申報的情形,群體傳承性強的省級及以上代表性項目原則上不申報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凡在項目領域內有爭議的、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履職不積極傳承成效不突出的傳承人和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且不直接從事傳承活動的人員,不得申報省級代表性傳承人;進一步明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管理的職責,規定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市(州)、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管理為主,省文化和旅游廳實施宏觀管理。
          (三)突出可操作性。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申報程序和申報材料作了明確規定,傳承人個人、項目保護單位、市縣文化和旅游部門、省直單位非常明晰如何申報、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作了明確規定,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議、公布等程序。并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評審會的組成、專家評審小組成員產生、評審回避制度等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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