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
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為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政令暢通,為咸寧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湖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號)相關規定,市人民政府對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F決定對6件行政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予以修改,對183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宣布繼續有效,對261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對8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對23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啟動修訂工作。
一、修改行政規范性文件6件
(一)《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通知》(咸政發〔2017〕6號)。
1.將文件標題修改為“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通知”。
2.將第一段中的“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通知》(鄂政發〔2016〕66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政府有關行為”修改為“為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等五個部門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精神,規范政府有關行為”。
3.刪去第一部分“把握總體要求”全部內容。
4.將原第二部分標題“明確審查內容”修改為“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并作為第一部分標題。
5.將原第二部分(一)修改為“審查對象。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span>
6.將原第二部分(二)修改為“審查主體。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實行(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各地、各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自我審查;聯合行文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審查,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審查;以地方人民政府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7.將原第二部分(四)第1點中的“(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修改為“(2)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將“(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修改為“(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
8.將原第二部分(四)第3點中的“(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修改為“(3)不得違法違規減免或者緩征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9.將原第二部分(五)修改為“例外規定。審查中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競爭的效果,但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出臺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衛生健康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機關應在公平競爭審查報告中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10.將原第三部分標題“穩步實施審查”修改為“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全面實施”,并作為第二部分標題。
11.將原第三部分(一)中的“自2017年起,各地、各部門在有關政策制定過程中必須全面貫徹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組織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有關工作”修改為“各地、各部門在有關政策制定過程中必須全面貫徹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優化內部審查機制,明確審查機構和程序,切實提高審查質量。審查意見及結果要存檔備查”。
12.將原第三部分(二)修改為“定期評估清理。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對已經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梳理,摸清底數,建立臺賬,對照審查標準進行逐一審查、清理。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要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出臺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可以每三年進行一次定期評估或者在定期清理規章、規范性文件時一并評估。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應當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span>
13.將原第三部分(三)修改為“推行第三方評估。政策制定機關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公平競爭評估。對擬適用例外規定的、被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或者舉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應當引入第三方評估,保障審查質量和效果。2023年底前,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地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總體實施情況開展評估。第三方評估經費納入預算管理。政策制定機關依法依規做好第三方評估經費保障?!?/span>
14.將原第四部分標題“建立保障機制”修改為“強化保障措施”,并作為第三部分標題。
15.將原第四部分(一)中的“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由市物價局、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辦等相關部門參加。辦公室設在市物價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修改為“由市政府分管市場監管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市市場監管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等相關部門參加。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將“各地、各部門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明確工作機構和責任人”修改為“各地、各部門要完善相應工作機制,明確工作機構和責任人”。
16.將原第四部分(三)中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物價、商務、工商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依法調查核實”修改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調查核實”。
17.將原第四部分(四)中的“逐步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考評、督查和責任追究制度,”修改為“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年度督查檢查考核,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問效,并定期通報工作情況?!?/span>
(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咸政發〔2019〕4號)。
1.將第一部分目標任務修改為“以高質量發展為主題,加快發展新型文化企業、文化業態、文化消費模式,改造提升傳統文化業態,擴大優質文化產品供給,促進文化產業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促進文化資源數字化轉化和開發利用,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文化活力。力爭到2025年底,全市文化產業規模明顯擴大,文化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文化產業體系和市場體系更加健全,文化產業發展綜合效益得到顯著提升?!?/span>
2.將第二部分(一)第1點中的“用于引導扶持全市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建設、重點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骨干文化企業培育、中小微文化企業發展、文化產業公共服務平臺搭建、文化產品品牌打造、文化產業人才培養等”修改為“用于引導扶持全市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建設、文藝精品創作、重點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骨干文化企業培育、中小微文化企業發展、文化產業公共服務平臺搭建、文化產品品牌打造、文化產業人才培養等”。
3.將第二部分(一)第2點中的“對年度新增的規(限)上文化企業,一次性給予每個10萬元獎勵”修改為“對年度新增的規(限)上文化企業(不含重新入庫企業),一次性給予每個10萬元獎勵”。
4.將第二部分(一)第4點中的“對‘四上’(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等級建筑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下同)文化產業統計范圍且能正常報送統計報表的文化企業”修改為“對屬于規模以上文化制造業、限額以上文化批零業、規模以上文化服務業等文化產業統計范圍且能正常報送統計報表的文化企業”。
5.將第二部分(一)第5點中的“對印刷企業入選國家新聞出版改革發展項目庫并已實施的項目,給予每個項目不超過5萬元的補助”修改為“對印刷企業入選國家新聞出版改革發展項目庫并已實施的項目,給予每個項目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
6.刪去第二部分(一)第6點。
7.增加一點,作為第二部分(一)第6點:“加大文藝精品創作扶持。支持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原創作品,支持圍繞咸寧題材、咸寧元素創作投資制作的對宣傳咸寧有重大影響的文藝作品,對獲得國家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和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的文藝作品,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入選其他國家級、省級文化精品工程和重要獎項的文藝作品,以及列入市級重點文藝創作的項目并對咸寧宣傳有重大影響力的文藝作品,經市文化體制改革與文化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認定,給予適當扶持?!?/span>
8.增加一點,作為第二部分(一)第7點:“加強影視企業培育。鼓勵國內外著名影視公司在我市注冊登記,建設影視基地,推出優秀影視作品。支持國內外著名影視創作團隊在我市拍攝影視作品。凡在我市注冊成立的影視類企業,自注冊成立之日起5年內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年份,前三年市級財政按照其對地方實際財政貢獻度的100%進行獎勵;后兩年市級財政按照其對地方實際財政貢獻度的50%進行獎勵?!?/span>
9.增加一點,作為第二部分(一)第8點:“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支持具有高成長性的文化與科技、旅游、互聯網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文化+’項目;支持數字出版、數字演藝、數字影視、數字藝術、數字視聽、動漫游戲、元宇宙、文化大數據等數字文化產業項目;支持具有良好產業導向和示范意義的創意設計和高端文化服務類項目。對新產業新業態類重點項目,經市文化體制改革與文化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認定,給予適當扶持?!?/span>
10.增加一點,作為第二部分(一)第9點:“大力推進展覽業發展。大力培育會展品牌,支持承辦經審定的國際性、全國性文化賽事和會展活動。對經市委、市政府同意舉辦的展期3天以上的文化展會,展覽面積達到2萬㎡、4萬㎡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補助。支持文化企業參加國內外重大會展,本市企業參加由市文化體制改革與文化產業發展領導小組牽頭或者市商務局、市文旅局報市文化體制改革與文化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同意后組織的全國性、國際性文化會展的,給予參展費用10%補助?!?/span>
11.將第二部分(二)原第7點中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統一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12.將第二部分(二)原第8點中的“在符合城鄉規劃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修改為“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
13.刪去第二部分(二)原第9點。
14.增加一點,作為第二部分(二)第12點:“對列入省市優先發展產業、科技創新的文旅產業中的工業項目,出讓底價可按照不低于所在級別評估單價的70%執行;競買保證金可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確定,保證金可由銀行保函代替。允許1年內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但首期繳納比例不得低于50%?!?/span>
15.將第二部分(三)原第10點中的“(4)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修改為“(4)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16.將第二部分(三)原第11點中的“(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修改為“(2)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將“(6)從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50%的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修改為“(6)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7.將第二部分(四)原第12點中的“支持金融機構對具有優質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文化企業通過權利質押貸款方式,擴大收益權質押貸款范圍”修改為“支持金融機構對具有優質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文化企業通過質押貸款方式,增加貸款額度”。
18.將第二部分(四)原第13點中的“做好文化企業從初創期至成熟期各發展階段的融資方式銜接”修改為“做好文化企業從初創期至成熟期各發展階段的融資銜接”。
19.將第二部分(五)原第14點修改為“積極策劃建設具有本地區域特色的文化園區、眾創空間以及中小微企業‘雙創’基地。支持利用工業老舊廠房、倉儲用房、閑置產業園綜合體、傳統商業街和歷史文化保護街區等,轉型興辦文化產業園區(街區)。鼓勵文化企業創建國家、省示范園區、示范基地。對評為國家級文化產業實驗區、示范基地、省級示范園區的企業,在上級獎勵的基礎上,地方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span>
20.增加一句“根據園區運營管理單位為入駐文化企業提供公共服務以及園區專業化發展情況,給予園區運營管理單位最高20萬元的資金扶持?!狈旁诘诙糠?五)原第17點之后。
21.將第二部分(六)原第18點中的“對引進的創新創業高層次人才,經評審認定為‘南鄂英才’的,按照《中共咸寧市委 咸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南鄂英才計劃’的若干意見》(咸發〔2017〕7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咸政發〔2017〕7號)規定”修改為“對引進的創新創業高層次人才,經評審認定為‘南鄂英才’的,按照咸寧市‘南鄂英才’計劃系列文件及招商引資政策規定”。
22.刪去第二部分(六)原第18點中的“市文化體制改革與文化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商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制定高層次文化人才認定標準?!?/span>
23.將第二部分(七)原第21點中的“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化體制改革與文化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修改為“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文化體制改革與文化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將“本意見中的文化企業按照《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的定義進行認定,并納入市統計部門文化產業單位名錄庫”修改為“本意見中的文化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對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標準進行認定,并納入市統計部門文化產業單位名錄庫”。
24.根據修改情況,對條文序號進行相應調整。
(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咸政辦發〔2015〕66號)。
1.將文件標題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2.刪去通知正文中城鎮居民大病保險有關內容。
3.將第三部分(一)修改為“籌資標準。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保費標準按照上年度實際運行數據和費用正常增長率、基本醫?;I資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測算確定,并根據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運行情況適時調整。保費繳費人數按照當年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人數核定。”
4.將第三部分(二)修改為“資金來源。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繳納,保費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中劃撥。”
5.將第四部分(二)修改為“支付比例。一個保險年度內,符合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障范圍的個人負擔金額累計計算、分段報銷、按次結算。累計金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支付比例為60%,3—10萬元(含10萬元)的支付比例為70%,10萬元以上的支付比例為80%。一個保險年度內,每名參?;颊咧豢鄢淮未箢~醫療費用補助起付標準金額。”
6.將第五部分第一款修改為“強化基本醫保、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醫療救助、公務員醫療補助及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及慈善醫療救助之間的互補聯動,做好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務等方面的銜接,努力實現大病患者應保盡保。”
7.刪去第六部分(一)中的“、保險業務監管費和保險保障金”。
8.刪去第七部分第三款中的“以及償付能力”。
9.將通知正文中的“城鎮職工大病保險”統一修改為“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將“人社部門”統一修改為“醫保部門”。
(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咸政辦發〔2017〕52號)。
刪去第一段中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
(五)《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金融創新產品“畜牧貸”實施方案的通知》(咸政辦發〔2018〕22號)。
1.將第二部分(一)中的“市畜牧獸醫局(以下簡稱市畜牧局)及各縣(市、區)畜牧獸醫部門組織推薦優質畜牧業經營主體客戶”修改為“市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管理機構及各縣(市、區)畜牧獸醫部門組織推薦優質畜牧業經營主體客戶”。
2.將第三部分(一)修改為“‘畜牧貸’是由市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管理機構設立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經辦銀行針對畜牧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養殖大戶、畜牧業生產加工企業等畜牧業經營主體的無擔保無抵押經營性商業貸款。”
3.將第三部分(二)中的“在市畜牧局增設咸寧市畜牧業金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修改為“在市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管理機構設咸寧市畜牧業金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將“賬戶內資金本金限用于貸款業務的風險補償,利息可用于‘畜牧貸’工作經費”修改為“賬戶內資金本金限用于貸款業務的風險補償,利息可用于‘畜牧貸’工作經費或者貸款業務的風險補償”。
4.將第三部分(三)修改為“根據專戶賬號實有風險補償基金,合作銀行按照不高于風險補償基金余額1:10的比例發放‘畜牧貸’,余額規模不超過1億元。同時,合作信貸銀行在保余額不超過所存入本行風險補償基金的8倍?!?/span>
5.將第四部分第1點中的“服務中心負責對畜牧業經營主體的動物防疫、畜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審核認定”修改為“服務中心負責對畜牧業經營主體的動物防疫(生物防控)、畜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審核認定”。
6.將第五部分第3點中的“經確認無誤后回復”修改為“經確認無誤后以‘畜牧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席會議研究的會議紀要予以書面回復”。
7.將第五部分第5點標題修改為“分區實施止損叫停機制”;將第5點中的“當‘畜牧貸’不良貸款余額占合作銀行‘畜牧貸’總余額的比重達到3%時”修改為“當‘畜牧貸’不良貸款余額占合作銀行‘畜牧貸’總余額的比重達到3%時的縣(市、區)”;將“并采取措施化解不良貸款”修改為“但個人征信良好的老客戶可按照程序繼續申請辦理信貸業務。同時采取措施化解不良貸款”。
8.將第六部分(一)中的“市政府金融辦、市農業局(市畜牧局)”修改為“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管理機構”;將“辦公室設在市畜牧局”修改為“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管理機構”。
9.將第六部分(二)中的“由服務中心以月報形式將業務辦理及存在風險情況報市政府金融辦備案”修改為“由服務中心以月報形式將業務辦理及存在風險情況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備案”。
(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咸政規〔2020〕1號)。
刪去第一條中的“《湖北省定價目錄》(鄂價法規〔2018〕46號)”。
二、繼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183件
詳見《繼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183件)》(附件1)。
三、宣布失效行政規范性文件261件
詳見《宣布失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261件)》(附件2)。
四、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8件
詳見《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8件)》(附件3)。
五、擬修改行政規范性文件23件
詳見《擬修改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23件)》(附件4)。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經本通知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5年,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經本通知宣布失效或者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不得作為直接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本通知中擬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關單位原則上應于6個月內完成修改工作,修改期內文件繼續有效,法律法規、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修改期屆滿未完成修改的,文件自行失效,不再繼續適用。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修改的,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延長修改期限。
附件:1.繼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183件)
????2.宣布失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261件)
????3.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8件)
????4.擬修改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23件)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繼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183件)
序號 | 名??稱 | 文??號 | 屆滿日期 | 備注 |
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綠色建筑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16年12月30日咸政規〔2016〕2號公布,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2026年12月27日 | |
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通知 | 2017年4月28日咸政規〔2017〕3號公布,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2026年12月27日 | |
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7〕9號 | 2022年12月28日 | |
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8〕1號 | 2023年1月16日 | |
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核電廠址保護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8〕2號 | 2023年3月26日 | |
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8〕3號 | 2023年8月19日 | |
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8〕4號 | 2023年11月21日 | |
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和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辦法的通知 | 2018年12月18日咸政規〔2018〕5號公布,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2026年12月27日 | |
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藍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8〕7號 | 2023年12月28日 | |
10 | 市人民政府關于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 | 咸政規〔2018〕8號 | 2023年12月28日 | 201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咸政規〔2018〕8號)公布 |
11 | 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品牌建設的若干意見 | 2023年12月28日 | ||
1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咸寧市企業自主創新崗位計劃的意見 | 2023年12月28日 | ||
1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高層次人才科研項目擇優資助的意見 | 2023年12月28日 | ||
1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區交通運營秩序管理的實施意見 | 2023年12月28日 | ||
15 | 咸寧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 2023年12月28日 | ||
16 | 咸寧市文物古跡保護管理辦法 | 2023年12月28日 | ||
17 | 咸寧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規則 | 2023年12月28日 | ||
18 | 咸寧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 2023年12月28日 | ||
19 | 咸寧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 2023年12月28日 | ||
20 | 咸寧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 2023年12月28日 | ||
2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9〕1號 | 2024年3月24日 | |
2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9〕2號 | 2024年6月5日 | |
2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中心城區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9〕3號 | 2024年7月21日 | |
24 | 咸寧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 咸政規〔2019〕4號 | 2024年8月27日 | 2019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咸寧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等4個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咸政規〔2019〕4號)公布 |
25 | 咸寧市落實城鎮居民獨生子女年老父母獎勵實施意見 | 2019年8月28日咸政規〔2019〕4號公布,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2026年12月27日 | |
26 | 咸寧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 咸政規〔2019〕4號 | 2024年8月27日 | 2019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咸寧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等4個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咸政規〔2019〕4號)公布 |
27 | 咸寧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方案 | 2019年8月28日咸政規〔2019〕4號公布,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2026年12月27日 | |
2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20〕3號 | 2025年9月30日 | |
2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調解獎補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規〔2020〕4號 | 2022年12月31日 | |
3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體系建設獎補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20〕5號 | 2022年12月31日 | 文件明確有效期2年 |
3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選拔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21〕1號 | 2026年3月31日 | |
3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 咸政規〔2021〕2號 | 2026年4月14日 | |
3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21〕3號 | 2026年7月9日 | |
3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21〕4號 | 2026年9月21日 | |
3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21〕5號 | 2024年9月27日 | 文件明確有效期3年 |
3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21〕6號 | 2026年12月27日 | |
3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外貿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 | 2013年10月9日咸政發〔2013〕23號公布,2017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咸政規〔2017〕6號)決定繼續有效 | 2024年9月8日 | 有效期2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 |
3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2015年11月26日咸政發〔2015〕24號公布,2017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咸政規〔2017〕6號)決定繼續有效 | 長期有效 | |
3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的通知 | 2016年8月15日咸政發〔2016〕25號公布,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2026年12月27日 | |
40 | 市人民政府關于承接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 2016年9月20日咸政發〔2016〕32號公布,2017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咸政規〔2017〕6號)決定繼續有效 | 長期有效 | |
4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通知 | 2016年11月7日咸政發〔2016〕38號公布,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2026年12月27日 | |
42 | 市人民政府關于積極發揮新消費引領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給新動力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17〕9號 | 2027年9月8日 | 有效期5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 |
43 | 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 | 咸政發〔2017〕11號 | 長期有效 | |
4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 咸政發〔2017〕18號 | 長期有效 | |
4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 咸政發〔2018〕5號 | 長期有效 | |
4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西涼湖鱖魚黃顙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暨咸寧市西涼湖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全面禁捕的通告 | 咸政發〔2018〕7號 | 2028年3月27日 | 落實“十年禁漁”政策 |
4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大扶持力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18〕13號 | 2023年7月17日 | |
4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等咸寧長江大保護十大標志性戰役相關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18〕15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4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十大戰略性舉措分工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18〕16號 | 2023年10月11日 | |
5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18〕17號 | 2023年10月28日 | |
5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產業振興全面構建現代化工業體系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18〕20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5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發〔2019〕5號 | 2024年6月30日 | |
53 | 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意見 | 咸政發〔2020〕5號 | 2025年4月29日 | |
5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開展全民謀項目 全域謀項目 全員抓項目加快推進重大項目建設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20〕6號 | 2025年6月22日 | |
5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20〕7號 | 2025年7月26日 | |
56 | 咸寧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 | 咸政發〔2020〕8號 | 2025年9月16日 | |
5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更高水平氣象現代化助力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20〕9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5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疫后重振補短板強功能“十大工程”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 咸政發〔2020〕10號 | 2022年12月31日 | |
5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21〕3號 | 2026年1月6日 | |
6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21〕4號 | 203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35年 |
6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咸安區下放市級部分職權事項的通知 | 咸政發〔2021〕5號 | 長期有效 | |
6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 咸政發〔2021〕6號 | 2026年9月15日 | |
63 | 市人民政府關于湖北省咸寧市城市防洪規劃報告的批復 | 咸政函〔2017〕35號 | 2030年12月31日 | 規劃遠期目標到2030年 |
64 | 市人民政府關于湖北省國家儲備林咸寧幕阜山區森林質量精準提升示范PPP項目實施方案的批復 | 咸政函〔2018〕15號 | 2023年7月29日 | |
65 | 市人民政府關于湖北省國家儲備林咸寧幕阜山區森林質量精準提升示范PPP項目實施方案(市直子項目)的批復 | 咸政函〔2018〕16號 | 2023年7月29日 | |
6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國稅地稅機構改革涉及的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職責調整問題的通知 | 咸政函〔2018〕20號 | 長期有效 | |
6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水土保持規劃(2016—2030年)的批復 | 咸政函〔2019〕2號 | 2030年12月31日 | |
6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城區環衛作業PPP項目垃圾分類收集補充實施方案的批復 | 咸政函〔2019〕23號 | 2024年9月4日 | |
6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工程特許經營實施方案的批復 | 咸政函〔2019〕24號 | 2024年9月16日 | |
7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批復 | 咸政函〔2021〕14號 | 2026年7月14日 | |
7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批復 | 咸政函〔2021〕15號 | 2026年7月14日 | |
7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批復 | 咸政函〔2021〕16號 | 2026年7月14日 | |
7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氣象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的批復 | 咸政函〔2021〕21號 | 2025年12月31日 | |
7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3號 | 2027年9月8日 | 有效期5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 |
7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確定咸寧市市區土地等級適用范圍及稅額標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17號 | 長期有效 | |
7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推進河湖庫長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21號 | 2027年9月8日 | 有效期5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 |
7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創建全國質量強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及任務分解表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24號 | 2027年9月8日 | 有效期5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 |
7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解決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等歷史遺留問題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37號 | 2027年9月8日 | 有效期5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 |
7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44號 | 2027年9月8日 | 有效期5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 |
8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 2017年9月29日咸政辦發〔2017〕55號公布,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2026年12月27日 | |
8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決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66號 | 長期有效 | |
8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68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8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的通知 | 2017年12月29日咸政辦發〔2017〕74號公布,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2026年12月27日 | |
8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健康咸寧2030”行動綱要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75號 | 2030年12月31日 | |
8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工業項目繼續實行“零收費”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15號 | 2022年12月31日 | 文件明確“零收費”政策適用期到2022年12月31日截止 |
8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27號 | 2023年6月4日 | |
8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29號 | 2023年6月25日 | |
8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32號 | 2023年6月24日 | |
8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實施全面兩孩配套政策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18〕33號 | 2023年7月3日 | |
9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全域旅游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8〕34號 | 2023年7月24日 | |
9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學生近視眼防控工作提高視力健康管理公益服務水平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37號 | 2023年8月8日 | |
9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防治慢性病中長期規劃(2018—2025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40號 | 2025年12月31日 | |
9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2018—2030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42號 | 2030年12月31日 | |
9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市中心城區建設項目聯合審批中實行收費“一表制”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43號 | 2023年9月9日 | |
9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食品藥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提能力、建機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48號 | 2023年10月21日 | |
9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18〕50號 | 2023年11月4日 | |
9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著力解決人民群眾關心關注“五難”問題責任分工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51號 | 2023年11月11日 | |
9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普惠金融支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53號 | 2022年12月31日 | |
9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改革完善全科醫生培養與使用激勵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56號 | 2023年12月17日 | |
10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60號 | 2023年12月26日 | |
10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開發區、工業園區區域性統一評價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63號 | 2023年12月28日 | |
10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推進農產品產銷暢通工程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9〕2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0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和咸寧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實施細則及咸寧市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5號 | 2024年1月29日 | |
10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級證明事項取消目錄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12號 | 長期有效 | |
10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17號 | 2024年5月29日 | |
10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18號 | 2024年6月10日 | |
10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19號 | 2024年6月24日 | |
10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辦法和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20號 | 2024年8月19日 | |
10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改進和加強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21號 | 2024年7月30日 | |
11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性資金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 | 咸政辦發〔2019〕26號 | 2024年8月22日 | |
11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重點產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33號 | 2022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2年 |
11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體育健身消費助力體育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9〕34號 | 2022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2年 |
11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35號 | 2024年12月23日 | |
11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交通運輸結構調整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36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1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咸寧市關于加快5G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9號 | 2022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2年 |
11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創建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20〕15號 | 2023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3年 |
11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健康咸寧行動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20〕18號 | 2030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30年 |
11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財政支持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19號 | 2022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2年 |
11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20號 | 2023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3年 |
12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咸寧市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21號 | 2025年12月31日 | |
12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建設“科創中國”試點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23號 | 2022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2年 |
12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大節約集約用地力度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20〕24號 | 2025年9月16日 | |
12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公路橋梁三年消危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25號 | 2022年12月31日 | |
12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工業項目繼續實行“零收費”的補充通知 | 咸政辦發〔2020〕29號 | 2022年12月31日 | 與咸政辦發〔2018〕15號文件有效期保持一致 |
12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補短板強功能工程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30號 | 2022年12月31日 | |
12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優化審批程序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32號 | 2025年12月3日 | |
12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行政執法領域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指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34號 | 長期有效 | |
12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進一步支持企業技術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5號 | 2024年2月29日 | 文件明確有效期3年 |
12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市級依申請及公共服務事項實施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8號 | 長期有效 | |
13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13號 | 2026年3月28日 | |
13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14號 | 2026年4月5日 | |
13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中心城區公共體育設施對外開放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15號 | 2023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3年 |
13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影響群眾健康突出問題“323”攻堅行動實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16號 | 2025年12月31日 | |
13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18號 | 2026年5月11日 | |
13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制造業產業鏈鏈長制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2號 | 2023年12月31日 | |
13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光谷科技創新大走廊咸寧功能區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3號 | 2035年12月31日 | |
13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4號 | 2026年9月13日 | |
13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整合提升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5號 | 2026年9月22日 | |
13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動多式聯運高質量發展三年攻堅行動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8號 | 2023年12月31日 | |
14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推進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9號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4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證照分離”“一業一證”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30號 | 2026年12月26日 | |
14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31號 | 長期有效 | |
14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城區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7〕3號 | 2030年12月31日 | 規劃遠期目標到2030年 |
14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高新區橫溝新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7〕4號 | 2027年9月8日 | 有效期5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 |
14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市政府門戶網站“網絡問政”平臺在線回復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11號 | 2027年9月8日 | 有效期5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 |
14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妥善解決當前不動產統一登記若干問題的意見 | 咸政辦函〔2017〕52號 | 2027年9月8日 | 有效期5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 |
14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政府網站登載使用地圖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69號 | 2027年9月8日 | 有效期5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 |
14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的意見 | 咸政辦函〔2017〕83號 | 2027年9月8日 | 有效期5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 |
14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一村一名大學生村醫”定向委托培養工作實施方案和咸寧市“大學生村醫”后備人才培養及招聘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102號 | 2027年9月8日 | 有效期5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 |
15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預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106號 | 2022年12月3日 | |
15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主城區5G基站設施近期建設規劃(2017—2022)》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8〕64號 | 2022年12月31日 | |
15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落實消防救援人員優先優待政策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6號 | 2024年1月9日 | |
15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中心城區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等5項規劃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9〕14號 | 2035年12月31日 | 規劃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5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國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改革試驗區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24號 | 2030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30年 |
15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企聯動普惠養老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41號 | 2022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2年 |
15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嘉魚縣湖泊保護總體規劃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9〕42號 | 2035年12月31日 | 規劃遠期目標到2035年 |
15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區養老服務設施空間布局規劃(2018—2035年)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9〕49號 | 2035年12月31日 | |
15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52號 | 2024年6月24日 | |
15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7—2030年)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9〕60號 | 2030年12月31日 | |
16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2019年9月11日咸政辦函〔2019〕68號公布,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結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辦發〔2021〕31號)修改 | 2026年12月27日 | |
16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解決房地產領域辦證遺留問題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70號 | 2024年11月6日 | |
16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7號 | 2025年12月31日 | |
16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斧頭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17號 | 2022年12月31日 | |
16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風景道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18號 | 2023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3年 |
16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20〕21號 | 2025年6月4日 | |
16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城區山體保護規劃(2019—2035年)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20〕22號 | 2035年12月31日 | |
16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23號 | 2025年6月11日 | |
16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北省國家儲備林咸寧幕阜山區森林質量精準提升示范PPP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38號 | 2025年9月9日 | 工作任務安排到2025年 |
16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環衛設施專項規劃(2019—2035年)等3項規劃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20〕40號 | 2035年12月31日 | |
17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46號 | 2025年12月28日 | |
17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市城區房地產領域矛盾化解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號 | 2026年1月10日 | |
17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5號 | 2026年1月24日 | |
17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消費扶貧(產品)集散交易中心建設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6號 | 2023年12月31日 | |
17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8號 | 2023年2月1日 | |
17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咸寧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9號 | 長期有效 | |
17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20號 | 2026年5月7日 | |
17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級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22號 | 長期有效 | |
17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預防青少年兒童溺水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1號 | 2026年9月9日 | |
17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級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第二批)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3號 | 長期有效 | |
18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6號 | 2026年11月24日 | |
18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加快推進“快遞進村”、健全城鄉流通體系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7號 | 2026年12月9日 | |
18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8號 | 2026年12月26日 | |
18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城區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39號 | 2026年12月26日 |
附件2
宣布失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261件)
序號 | 名??稱 | 文??號 |
1 | 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第33號修改 |
2 | 咸寧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
3 | 咸寧市城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
4 | 咸寧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 |
5 | 咸寧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
6 | 咸寧核電廠址保護管理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 |
7 | 咸寧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 |
8 | 咸寧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 |
9 | 咸寧市“香城泉都文藝獎”獎勵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
10 | 咸寧市殘疾預防管理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 |
11 | 咸寧市流動人口適齡兒童國家免疫規劃管理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 |
12 | 咸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 |
13 | 咸寧市地下管線檔案管理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 |
14 | 咸寧市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 |
15 | 咸寧市中小河流管理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
16 | 咸寧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管理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 |
17 | 咸寧市戶外廣告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 |
18 | 咸寧市擁軍優屬優待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 |
19 | 咸寧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 |
20 | 咸寧市市區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實施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 |
21 | 咸寧市實施《湖北省人民調解規定》辦法 |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
2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6〕1號 |
2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的通知 | 咸政規〔2016〕3號 |
2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標準化項目獎勵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7〕7號 |
2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8〕6號 |
2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香城創業三年計劃(2018—2020年)促進全民創業的意見 | 咸政規〔2018〕8號 |
27 | 咸寧市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管理服務暫行辦法 | 咸政規〔2018〕8號 |
2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發〔2006〕20號 |
2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通知 | 咸政發〔2006〕21號 |
3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選拔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發〔2009〕28號 |
3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咸寧市自主創新崗位計劃的意見 | 咸政發〔2009〕30號 |
3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發〔2009〕31號 |
3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發〔2009〕40號 |
3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咸寧市竹循環經濟產業園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 | 咸政發〔2013〕16號 |
3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茶產業發展的意見 | 咸政發〔2013〕17號 |
36 | 咸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香城創業計劃促進全民創業的意見 | 咸政發〔2013〕24號 |
37 | 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辦法 | 咸政發〔2013〕26號 |
3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程實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 | 咸政發〔2013〕27號 |
39 | 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支持大學生來咸寧創業的意見 | 咸政發〔2014〕11號 |
4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 | 咸政發〔2014〕12號 |
4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建設旅游經濟強市獎勵辦法》的通知 | 咸政發〔2014〕18號 |
4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公共資源交易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發〔2015〕5號 |
4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智能機電、互聯網等綠色新產業的若干意見 | 咸政發〔2015〕10號 |
4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培養大健康產業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15〕12號 |
4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15〕18號 |
4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外國專家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咸政發〔2015〕21號 |
4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15〕25號 |
48 | 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企業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的意見 | 咸政發〔2016〕12號 |
4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賀勝金融小鎮建設發展的意見 | 咸政發〔2016〕14號 |
5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五大任務總體方案及相關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16〕17號 |
5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非煤礦山開發利用管理的意見 | 咸政發〔2016〕18號 |
5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16〕19號 |
53 | 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16〕20號 |
5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創新創業先鋒行動計劃(2016—2020年)的通知 | 咸政發〔2016〕26號 |
55 | 市人民政府關于打造農產品加工業千億工程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16〕33號 |
5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 咸政發〔2017〕5號 |
5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干意見 | 咸政發〔2017〕7號 |
5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全民健身實施計劃(2016—2020年)的通知 | 咸政發〔2017〕13號 |
59 | 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人才引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推動創新驅動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17〕15號 |
6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的通知 | 咸政發〔2017〕17號 |
6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動大健康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 咸政發〔2017〕19號 |
62 | 市人民政府關于鞏固提升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的意見 | 咸政發〔2017〕21號 |
6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加快構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撐平臺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發〔2017〕22號 |
6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綜合交通運輸“十三五”發展規劃綱要的通知 | 咸政發〔2017〕23號 |
6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 | 咸政發〔2017〕24號 |
6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民政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 | 咸政發〔2017〕25號 |
6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食品藥品安全“十三五”規劃的通知 | 咸政發〔2017〕26號 |
6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咸寧標準”建設推進綠色崛起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17〕27號 |
6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服務業“十三五”發展規劃的通知 | 咸政發〔2017〕29號 |
7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精準滅荒工程三年行動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 咸政發〔2018〕2號 |
71 | 市人民政府關于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18〕3號 |
7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的通知 | 咸政發〔2018〕4號 |
7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科學技術創新“十三五”規劃的通知 | 咸政發〔2018〕8號 |
7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區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總體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 咸政發〔2018〕9號 |
7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水利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 | 咸政發〔2018〕10號 |
7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舊動能轉換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18〕14號 |
7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18〕23號 |
7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 咸政發〔2019〕3號 |
79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貫徹落實中央和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責任分工的通知 | 咸政發〔2020〕3號 |
80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2016—2020年)》的批復 | 咸政函〔2017〕27號 |
8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土地整治規劃(2016—2020年)的批復 | 咸政函〔2018〕5號 |
8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城市管理執法事業“十三五”發展規劃》的批復 | 咸政函〔2018〕11號 |
8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十三五”園林綠化發展規劃》的批復 | 咸政函〔2018〕13號 |
8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咸寧市大氣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2016—2020)》的批復 | 咸政函〔2018〕21號 |
8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05〕12號 |
8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高層次人才科研項目擇優資助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06〕50號 |
8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司法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咸寧市見義勇為基金管理辦法》《咸寧市人民警察困難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咸寧市市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09〕88號 |
8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易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政府救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0〕117號 |
8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和規范中心城區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1〕2號 |
9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文物古跡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1〕35號 |
9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市中心城區建設項目聯合審批中實行收費“一表制”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1〕84號 |
9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咸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1〕94號 |
9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中國人民銀行咸寧市中心支行關于金融支持咸寧市實體經濟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2〕6號 |
9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公共資源交易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2〕14號 |
9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批轉咸寧市銀行業進一步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2〕66號 |
9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規則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2〕79號 |
9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2〕82號 |
9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門診統籌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2〕91號 |
9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燃氣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2〕120號 |
10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落實城鎮居民獨生子女年老父母獎勵實施意見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2〕126號 |
10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以獎代補”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2〕136號 |
10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參加省級體育年度競賽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3〕36號 |
10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3〕55號 |
10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4〕43號 |
10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深化改革放寬準入激發市場活力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14〕44號 |
10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支持現代物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4〕46號 |
10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積極推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4〕47號 |
10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咸寧市區交通運營秩序管理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5〕10號 |
10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和落實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大病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5〕32號 |
11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5〕40號 |
11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促進市城區房地產市場發展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15〕54號 |
11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5〕66號 |
11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7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4號 |
11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公共資源交易聯動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7號 |
11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咸寧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特困人員(含孤兒)救助供養標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10號 |
11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咸寧市關于強化醫療保障實施健康扶貧的意見》和《咸寧市精準扶貧補充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11號 |
11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推進鄉鎮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12號 |
11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7年咸寧市農村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14號 |
11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區2017年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和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責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19號 |
12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工業和信息化“十三五”發展規劃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20號 |
12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化鄉鎮財政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 咸政辦發〔2017〕22號 |
12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賀勝金融小鎮獎勵優惠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23號 |
12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施“我選湖北·志在咸寧”計劃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17〕31號 |
12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7年全市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33號 |
12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36號 |
12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7年咸寧市市直單位招商引資工作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39號 |
12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7〕41號 |
12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黃標車淘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43號 |
12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激發市場活力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17〕47號 |
13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2017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設“食品放心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50號 |
13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加快創建國土資源節約集約示范市行動實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51號 |
13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中國·湖北咸寧第九屆國際溫泉文化旅游節”有關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53號 |
13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工業投資項目建設實行“零審批”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54號 |
13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中國·湖北咸寧第九屆國際溫泉文化旅游節“雙十工程”重點項目建設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56號 |
13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58號 |
13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實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59號 |
13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市直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61號 |
13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7〕63號 |
13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市政公用設施移交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64號 |
14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17〕65號 |
14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議案重大工程責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69號 |
14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精準發力補短板三年十大重點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70號 |
14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依法開展政府投資審計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71號 |
14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職業病防治“十三五”規劃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72號 |
14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流轉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73號 |
14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斧頭湖水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76號 |
14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金融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6號 |
14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9號 |
14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年全市金融工作要點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12號 |
15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咸寧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特困人員(含孤兒)救助供養標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14號 |
15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咸寧市幕阜山綠色產業帶綠色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 咸政辦發〔2018〕18號 |
15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全達標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20號 |
15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咸寧市幕阜山綠色產業帶生態環境保護的若干意見 | 咸政辦發〔2018〕24號 |
15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咸寧市幕阜山綠色產業帶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 | 咸政辦發〔2018〕25號 |
15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咸寧市幕阜山綠色產業帶建設生態環境管控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26號 |
15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28號 |
15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30號 |
15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農村貧困人口基本醫療有保障有關政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31號 |
15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煤礦總體關停退出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35號 |
16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貫徹落實2018年全省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工作要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36號 |
16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遏制與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動計劃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39號 |
16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結核病防治“十三五”規劃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41號 |
16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湖北·咸寧第十屆國際溫泉文化旅游節“雙十工程”重點項目建設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44號 |
16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貫徹落實中央領導批示精神開展重點生態環境問題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45號 |
16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智能機電產業集群國家級創新型試點行動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52號 |
16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斧頭湖流域污染防治攻堅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59號 |
16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健全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整改工作機制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61號 |
16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64號 |
16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創建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4號 |
17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智慧居家養老工作的指導意見 | 咸政辦發〔2019〕7號 |
17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穩金融工作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19〕8號 |
17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2019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含孤兒)救助供養標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11號 |
17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區土地儲備一級開發暫行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23號 |
17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24號 |
17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19—2021年)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25號 |
17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重大產業發展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27號 |
17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全民科學素質工作的意見 | 咸政辦發〔2019〕28號 |
17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關于加強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9〕32號 |
17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3號 |
18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落實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財稅支持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4號 |
18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2020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人員(含孤兒)救助供養標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8號 |
18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格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10號 |
18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咸寧市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更大力度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若干措施〉工作清單》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13號 |
18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西涼湖水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35號 |
18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地表水重點斷面(點位)水環境質量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36號 |
186 | 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6號 |
18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2021年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人員(含孤兒)救助供養標準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1號 |
18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2021年成品油市場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27號 |
18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一表制”收費政策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3〕2號 |
19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公安局《咸寧市區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4〕41號 |
19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5〕76號 |
19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臺及物聯網遠程監控系統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5號 |
19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咸寧市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10號 |
19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企業上市工作制度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13號 |
19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政局關于發揮民政社會救助在脫貧攻堅中兜底作用的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20號 |
19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7年度咸寧市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26號 |
19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分解下達2017年全市旅游項目和旅游經濟指標任務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29號 |
19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分解下達2017年度全市實施“工業崛起”戰略目標任務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32號 |
19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建設國家生態保護與建設示范區2017年行動計劃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33號 |
20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建設首批國家級旅游業改革創新先行區實施方案任務分解表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34號 |
20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督促進一步深入開展全市小火電項目專項整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38號 |
20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村郵站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40號 |
20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認真做好政府舉債融資行為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45號 |
20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2017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49號 |
20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7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54號 |
20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切實做好公租房建設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73號 |
20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全市測繪地理信息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 | 咸政辦函〔2017〕78號 |
20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86號 |
20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咸寧市人民政府共同推進咸寧實施技能強市戰略廳市合作共建備忘錄〉責任分解》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87號 |
21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2017年度全市政府網站績效評估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92號 |
21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市區交通運輸運營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97號 |
21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調整咸寧市孤兒救助供養標準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98號 |
21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101號 |
21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推進環境保護稅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110號 |
21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年咸寧市公民團體無償獻血招募目標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111號 |
21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涉嫌非法集資安全穩定工作應急預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8〕4號 |
21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8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8〕7號 |
21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廣告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函〔2018〕8號 |
21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辦理落實市政協關于推進斧頭湖、西涼湖流域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的若干建議責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8〕15號 |
22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咸寧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8〕18號 |
22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2018年全市工業技改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8〕20號 |
22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非煤礦山地質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8〕28號 |
22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年度咸寧市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8〕29號 |
22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8〕42號 |
22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8〕51號 |
22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重點上市后備企業聯系包保制度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8〕53號 |
22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防范非法集資等金融風險宣傳教育行動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8〕65號 |
22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8〕70號 |
22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年咸寧市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8〕72號 |
23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區建筑揚塵污染治理提質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8〕74號 |
23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香城大舞臺”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8〕80號 |
23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一山兩線”生態修復和人居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8〕84號 |
23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綜合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8號 |
23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安區高橋鎮石溪村等10個試點村土地利用規劃(2017—2020年)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9〕10號 |
23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9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17號 |
23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復制推廣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第二批改革試點經驗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18號 |
23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2019年斧頭湖流域水環境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20號 |
23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斧頭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21號 |
23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教育局、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27號 |
24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加強農村“三留守”人員關愛保護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30號 |
24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斧頭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44號 |
24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水污染防治總體實施方案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9〕45號 |
24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長江(咸寧段)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46號 |
24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復制推廣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第三批改革試點經驗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54號 |
24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政府公共服務熱線平臺資源整合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59號 |
24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71號 |
24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9〕72號 |
24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修編)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9〕84號 |
24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國務院教育督導實地督查反饋咸寧基礎教育問題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1號 |
25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5號 |
25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2020年斧頭湖水污染防治強化攻堅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10號 |
25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2019年耕地保護督察發現問題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13號 |
25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咸寧人游咸寧”活動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19號 |
25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景觀亮化工程”過度化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24號 |
25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金融穩保百千萬”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28號 |
25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2021年咸寧市團體無償獻血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45號 |
25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赤壁市赤壁鎮等11個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年)修改方案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20〕48號 |
25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通城縣五里鎮等10個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20〕49號 |
25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崇陽縣白霓鎮等9個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20〕50號 |
26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復制推廣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第五批改革試點經驗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15號 |
26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2021年斧頭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持續攻堅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23號 |
附件3
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8件)
序號 | 名??稱 | 文??號 | 備??注 |
1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7〕1號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咸政規〔2021〕4號)明確于2021年9月22日廢止 |
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7〕2號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咸政辦發〔2022〕3號)明確于2022年4月1日廢止 |
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 咸政規〔2018〕8號 | 201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咸政規〔2018〕8號)公布,《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咸政規〔2021〕2號)明確于2021年4月15日廢止 |
4 | 市人民政府關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選拔管理實施辦法 | 201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咸政規〔2018〕8號)公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選拔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咸政規〔2021〕1號)明確于2021年4月1日廢止 | |
5 | 咸寧市公共資源交易運行管理辦法 | 201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咸政規〔2018〕8號)公布,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廢止 | |
6 | 咸寧市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以獎代補經費管理辦法 | 201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咸政規〔2018〕8號)公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調解獎補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咸政規〔2020〕4號)明確于2020年10月12日廢止 | |
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 咸政發〔2017〕3號 | 已被《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咸政發〔2021〕6號)代替 |
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城區山體保護規劃(2016—2030)的批復 | 咸政辦函〔2017〕23號 | 已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咸寧市城區山體保護規劃(2019—2035年)的批復》(咸政辦函〔2020〕22號)代替 |
附件4
擬修改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共23件)
序號 | 名??稱 | 文??號 |
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07〕5號 |
2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7〕4號 |
3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檔案征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7〕5號 |
4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促進建筑業發展的意見 | 咸政規〔2017〕8號 |
5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停車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19〕5號 |
6 |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寧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咸政規〔2020〕2號 |
7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 | 咸政發〔2018〕12號 |
8 |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域國土綜合整治的實施意見 | 咸政發〔2020〕4號 |
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審批撥付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18號 |
1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28號 |
1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金融機構支持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32號 |
1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和監護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34號 |
1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7〕35號 |
14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健康咸寧建設城鄉規劃指引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18〕8號 |
15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 咸政辦發〔2018〕46號 |
1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招商引資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16號 |
17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0〕22號 |
18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全面深化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發〔2021〕9號 |
19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17〕94號 |
20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土地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4號 |
21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市中心城區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11號 |
22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0〕42號 |
23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中心城區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實施細則的通知 | 咸政辦函〔2021〕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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